專業認證
臺灣音樂治療學會 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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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音樂治療是一種健康照護專業領域,融合音樂藝術與實證科學,由受過專業訓練並取得認證的音樂治療師運用音樂元素及治療關係,在有計劃、有系統的治療過程中,協助個案達成認知、生理、心理、溝通、社交等領域之治療目標,以促進健康與福祉。
社團法人臺灣音樂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音樂治療專業的最高標準,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促進專業的永續發展,特制定本倫理守則,做為會員執行專業服務之倫理規範與依循,達成確保與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與增進社會大眾福祉之目標。
第一條 立法依據與目的
本倫理守則依據本會章程訂定,旨在規範音樂治療師的專業行為,確保服務品質,維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音樂治療專業的發展。
音樂治療師應認識到其專業行為和決策可能會對當事人、同事、學生、研究參與者以及社會大眾產生影響,因此應審慎執行專業職責,遵循本守則所揭示的倫理原則,展現專業操守與責任感。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守則適用於從事音樂治療相關專業活動的本會會員,包括但不限於本會認證之音樂治療師、音樂治療實習學生、見習生及已畢業但仍在累積臨床時數者、音樂治療教育者與督導。會員無論其工作場域、職稱或僱用狀態為何,皆應遵守本守則之規範。
對於尚在接受訓練階段的實習生與見習生,其督導者應負責確保其了解並遵循本守則的規定,以培養適當的專業倫理態度與行為。
第三條 法源依據
本守則依據我國相關法規制定,音樂治療師應熟悉並遵守與其專業實踐相關的法律規範,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法》、《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神衛生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醫療與心理衛生法規。
當音樂治療師面臨倫理與法律衝突時,應尋求適當諮詢並致力於以負責任的方式解決衝突,兼顧法律規範與專業倫理原則。
第二章 核心價值與專業責任
本章闡述音樂治療專業的核心價值觀和專業責任。這些價值觀反映了音樂治療師應具備的專業素養,而專業責任則是實踐這些價值觀的具體表現。音樂治療師應持續反思並提升自我,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第四條 核心價值
音樂治療師應秉持以下核心價值,作為其專業實踐的基礎:
- 專業承諾:音樂治療師應致力於維持最高專業標準,持續精進專業知能,提供最佳的音樂治療服務。專業承諾表現在對當事人的責任感、對專業知識的追求,以及對臨床實踐的嚴謹態度。
- 誠信正直:音樂治療師應以誠實、透明的態度執行業務,言行一致,避免欺騙、操縱或隱瞞重要資訊。在面對專業困境或錯誤時,應勇於承認並採取適當行動修正。
- 尊重關懷:音樂治療師應尊重每位當事人的尊嚴、自主權和獨特性,展現同理關懷,包容不同文化背景、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治療關係應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的自我價值感。
- 社會責任:音樂治療師應認識到其專業角色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重視專業發展對社會的影響,致力於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祉,尤其是弱勢群體的權益。
- 審慎思辨:音樂治療師應在專業實踐中保持批判思考與倫理敏感度,審慎評估每個決策的倫理意涵,並在必要時尋求督導或諮詢同儕。
- 藝術整合:音樂治療師應精通音樂藝術並將其有效融入治療過程,善用音樂的治療性質,促進當事人的身心整合與社會參與,同時尊重不同文化的音樂傳統和表達方式。
第五條 專業能力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提供音樂治療服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態度,並應清楚認識自身專業能力的範圍與限制。
- 音樂治療師應在其受過教育、訓練和具備相關經驗的範圍內提供服務。一旦面對超出專業能力範圍的情況時,應尋求適當督導或轉介至其他專業人員。
-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與其服務對象相關的文化知識和技能。當服務文化背景不同的當事人時,應主動學習了解其文化特性,以提供文化敏感且適切的服務。此外,音樂治療師應認識到個人偏見可能對專業判斷和服務產生的影響,並採取措施降低文化風險及個人偏見的影響。
- 音樂治療師應維持身心健康狀態,以確保提供高品質的專業服務。當個人問題可能損害專業表現或傷害當事人時,應尋求專業協助,必要時應暫停或限縮其專業活動。
第六條 專業發展
音樂治療師應致力於持續的專業發展,以維持和提升其專業能力,跟上音樂治療領域的最新發展。
- 音樂治療師應定期參與專業繼續教育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參加學術研討會、工作坊、專業訓練課程、閱讀專業文獻等。本會會員應依本會規定,定期完成繼續教育時數要求,並參與本會認可的專業課程。
- 音樂治療師應積極吸收新知,了解音樂治療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實證實踐方法,並將相關知識融入臨床實務中。同時,音樂治療師應持續發展和更新其音樂技能與治療技術,以提供更有效的治療服務。
- 新進音樂治療師應尋求適當的督導,以確保其專業實踐符合標準。所有音樂治療師,無論資歷深淺,都應定期參與個別或團體督導,以反思其臨床工作並獲得專業支持和指導。當遇到專業困境時,所有音樂治療師應主動尋求督導協助,而非獨自面對複雜的臨床挑戰。
- 音樂治療師應培養自我覺察能力,定期反思自己的價值觀、態度和偏見如何影響其專業判斷和行為。這種自我覺察是專業成長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提供更客觀和有效的治療服務。
第三章 治療關係與當事人權益
治療關係是音樂治療成功的基石。本章規範音樂治療師如何建立和維護適當的專業關係,同時確保案主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特別強調在台灣文化脈絡下,如何平衡專業界限與文化敏感度,以及如何適當納入家庭系統的參與。
第七條 當事人關係
音樂治療師與當事人之間應建立並維持專業、尊重且有助於治療目標達成的關係。治療關係的本質是專業的,而非社交或其他性質的關係。
- 音樂治療師應維持適當的專業界限,避免與當事人發展雙重關係。雙重關係是指除了專業治療關外,同時存在其他類型的關係,如社交、商業、親密或家族關係等。這些雙重關係可能損害治療師的客觀性,影響專業判斷,並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 音樂治療師不應與當事人發展私人關係,尤其是浪漫或性關係。即使是在專業關係結束後,音樂治療師也應謹慎考慮任何可能的非專業關係,至少應在治療關係結束後兩年內避免建立私人或業務關係,以保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 音樂治療師應善盡知情同意之責,清楚向當事人說明治療的性質、目標、方法、可能的風險和替代選擇。當事人有權了解治療過程中將使用的音樂介入方式,以及這些介入如何幫助達成治療目標。對於認知功能受限的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在能力範圍內理解治療過程。
- 涉及未成年人的治療,音樂治療師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時尊重未成年人在年齡和成熟度許可範圍內參與決策的權利。音樂治療師應平衡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與納入家庭支持系統的需要,尤其在台灣文化脈絡下,家庭參與往往是治療過程的重要資源。
第八條 文化敏感度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文化敏感度和多元文化能力,以提供符合不同文化背景當事人需求的服務。文化敏感度不僅包括對不同族群、種族和國籍的尊重,還包括對不同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取向、身心障礙狀況、社經地位等多元面向的敏感性和尊重。
-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跨文化溝通能力,能夠理解不同文化脈絡下音樂的意義和功能。在台灣多元文化的環境中,音樂治療師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其他少數族群的文化特性,理解各族群對音樂的獨特理解與體驗方式。
- 依據當事人的文化背景,音樂治療師應調整其治療介入方式,包括音樂選擇、治療活動設計和互動方式等。音樂素材的選用應考量文化適切性,避免使用可能對特定文化群體造成冒犯或誤解的音樂內容。
- 音樂治療師應致力於避免任何形式的文化歧視,不因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而給予差別對待或做出刻板印象判斷。同時,音樂治療師應意識到自身文化背景可能帶來的偏見,並積極採取措施降低這些偏見對專業判斷和治療過程的影響。
- 音樂治療師應認識到音樂是文化的重要載體,不同文化脈絡下的音樂具有獨特的歷史、社會和情感意義。在使用來自特定文化的音樂素材時,應尊重其原始脈絡和意義,避免不當的文化挪用或簡化處理。
第九條 保密原則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文化敏感度和多元文化能力,以提供符合不同文化背景當事人需求的服務。文化敏感度不僅包括對不同族群、種族和國籍的尊重,還包括對不同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取向、身心障礙狀況、社經地位等多元面向的敏感性和尊重。
- 音樂治療師應具備跨文化溝通能力,能夠理解不同文化脈絡下音樂的意義和功能。在台灣多元文化的環境中,音樂治療師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其他少數族群的文化特性,理解各族群對音樂的獨特理解與體驗方式。
- 依據當事人的文化背景,音樂治療師應調整其治療介入方式,包括音樂選擇、治療活動設計和互動方式等。音樂素材的選用應考量文化適切性,避免使用可能對特定文化群體造成冒犯或誤解的音樂內容。
- 音樂治療師應致力於避免任何形式的文化歧視,不因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而給予差別對待或做出刻板印象判斷。同時,音樂治療師應意識到自身文化背景可能帶來的偏見,並積極採取措施降低這些偏見對專業判斷和治療過程的影響。
- 音樂治療師應認識到音樂是文化的重要載體,不同文化脈絡下的音樂具有獨特的歷史、社會和情感意義。在使用來自特定文化的音樂素材時,應尊重其原始脈絡和意義,避免不當的文化挪用或簡化處理。
第十條 音樂素材與著作權
音樂是音樂治療的核心媒介,音樂治療師應尊重音樂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並依專業標準使用音樂素材。
- 音樂治療師應了解並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合法取得並使用音樂素材。在臨床、教學或研究環境中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作品時,應確保符合合理使用或取得適當授權。音樂治療師應了解不同使用情境下的著作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演奏、錄音播放、改編及公開展示等情況。
- 在選擇治療用音樂素材時,音樂治療師應以當事人的治療需求為首要考量,選擇能有效達成治療目標且適合當事人文化背景與喜好的音樂。音樂治療師應具備多元的音樂知識與技能,能彈性運用不同風格、時期和文化的音樂,以滿足當事人的治療需求。
- 當事人在音樂治療過程中創作的音樂作品,其著作權歸當事人所有。音樂治療師應尊重當事人的創作,未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公開、發表、複製或使用這些作品。若需要錄音或錄影治療過程中的音樂創作,應事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清楚說明用途。
- 音樂治療師應謹慎處理涉及特定文化專屬或傳統音樂的使用。對於具有特殊文化意義或宗教意涵的音樂,應了解其文化脈絡,並尊重其在原始文化中的地位和意義。使用此類音樂時,應考量當事人對該音樂的理解和接受程度,避免造成文化誤解或冒犯。
第四章 專業實務
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變遷,音樂治療的實務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本章針對當代實務工作中的重要議題提供具體指引,特別關注數位化治療、社群媒體使用,以及跨專業合作等新興議題。這些規範旨在協助音樂治療師在現代專業環境中維持高品質的服務。
第十一條 數位治療規範
隨著科技發展,音樂治療實務也逐漸納入數位工具和遠距服務模式。音樂治療師在提供數位形式的治療服務時,應確保專業標準和倫理原則得到維護。
- 提供遠距音樂治療服務時,音樂治療師應確保網路環境的安全性,使用符合資訊安全標準的平台和工具,保護當事人隱私。治療前應評估遠距治療對特定當事人的適切性,並應建立明確的緊急處理機制,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或臨床緊急情況。
- 音樂治療師應清楚向當事人說明遠距治療的限制,包括可能的技術問題、音質和影像品質限制、非語言線索的部分喪失等,使當事人能做出知情決定。當事人參與遠距治療前,應取得其對此服務模式的知情同意,並說明資料保密的措施和限制。
- 音樂治療師應妥善保護所有電子形式的當事人資料,包括治療記錄、音樂創作的錄音、評估結果等。應使用加密技術保護電子資料,根據工作機構規範定期備份重要資料,並制定安全的資料存取、傳輸和銷毀程序。
- 音樂治療師應不斷更新數位科技知識,了解新興技術在音樂治療中的應用可能性和限制,同時保持對基本治療原則和倫理考量的堅持。在採用新技術前,應評估其對治療過程和當事人福祉的潛在影響。
第十二條 社群媒體使用
在數位時代,社群媒體已成為專業宣傳和溝通的重要平台。音樂治療師在使用社群媒體時,應維護專業形象,遵守專業倫理原則。
- 音樂治療師在社群媒體上發表與音樂治療相關的言論或資訊時,表現應與其專業身份一致,維持適當的專業形象,確保內容準確、有根據且符合專業標準。避免發表可能損害音樂治療專業聲譽的言論或內容。
- 音樂治療師不應在社群媒體上分享任何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資訊,包括個案描述、治療過程中的照片、影片或錄音等,即使經過部分修改或隱藏。為教育或專業分享目的使用的案例,應充分去除識別資訊,並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 音樂治療師應避免與當前的當事人在社群媒體上建立聯繫,如成為「好友」或「追蹤者」等。這類社群媒體互動可能模糊專業界限,影響治療關係。若當事人發出連結請求,應婉轉說明專業界限的重要性。
- 在社群媒體上接收到與專業服務相關的詢問時,音樂治療師應審慎回應,避免在公開平台上提供個人化的專業建議。應引導詢問者透過適當的專業管道尋求協助,如預約正式諮詢或轉介至適當的服務提供者。
- 音樂治療師應區分個人和專業社群媒體帳號,明確設定隱私設定,並定期審視自己在各平台上的數位足跡,確保其符合專業形象和倫理標準。
第十三條 跨專業合作
在數位時代,社群媒體已成為專業宣傳和溝通的重要平台。音樂治療師在使用社群媒體時,應維護專業形象,遵守專業倫理原則。
- 音樂治療師在社群媒體上發表與音樂治療相關的言論或資訊時,表現應與其專業身份一致,維持適當的專業形象,確保內容準確、有根據且符合專業標準。避免發表可能損害音樂治療專業聲譽的言論或內容。
- 音樂治療師不應在社群媒體上分享任何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資訊,包括個案描述、治療過程中的照片、影片或錄音等,即使經過部分修改或隱藏。為教育或專業分享目的使用的案例,應充分去除識別資訊,並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 音樂治療師應避免與當前的當事人在社群媒體上建立聯繫,如成為「好友」或「追蹤者」等。這類社群媒體互動可能模糊專業界限,影響治療關係。若當事人發出連結請求,應婉轉說明專業界限的重要性。
- 在社群媒體上接收到與專業服務相關的詢問時,音樂治療師應審慎回應,避免在公開平台上提供個人化的專業建議。應引導詢問者透過適當的專業管道尋求協助,如預約正式諮詢或轉介至適當的服務提供者。
- 音樂治療師應區分個人和專業社群媒體帳號,明確設定隱私設定,並定期審視自己在各平台上的數位足跡,確保其符合專業形象和倫理標準。
第十四條 研究與發表
音樂治療師參與研究活動時,應遵循科學研究倫理,保護研究參與者權益,並促進專業知識的發展與傳播。
- 進行研究前,音樂治療師應確保研究設計符合科學和倫理標準,並取得適當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批准。研究設計應考量對參與者的潛在風險和益處,採取益處最大化並風險最小化原則。
- 研究參與者應獲得充分的知情同意,了解研究的性質、目的、程序、可能的風險和益處,以及其參與權利,包括隨時退出研究的自由。對於弱勢群體的研究參與者,如兒童、認知功能受限者等,應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取得參與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在收集、處理和儲存研究資料時,應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個人識別資訊應適當去除或加密,未經授權不得揭露給研究團隊以外的人員。研究結果的發表應確保參與者的匿名性。
- 音樂治療師進行研究或發表成果時,應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捏造或選擇性報告資料。研究方法和結果的報告應清晰、準確,包括研究限制和可能的替代解釋。引用他人著作時,應適當註明來源,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抄襲。
音樂治療師應致力於分享研究成果,透過學術期刊、專業會議、工作坊等方式,促進專業知識的傳播和實證實踐的發展。同時,也應將研究發現轉化為實務應用,改善臨床服務品質。
第五章 倫理監督與違規處理
有效的倫理監督機制對於維護專業標準至關重要。本章建立了清晰的倫理監督架構和違規處理程序,確保倫理守則能夠得到切實執行。這些機制的設計兼顧了公平性、透明度和教育性,旨在促進專業的健康發展而非單純的懲處。
第十五條 倫理委員會
- 根據社團法人臺灣音樂治療學會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本會設立常設倫理委員會,負責倫理守則的推廣、解釋與執行,處理倫理申訴案件,並提供會員倫理諮詢服務。
- 倫理委員會由具有豐富專業經驗和良好道德聲譽的會員組成,經理監事會議推薦並通過任命。委員會成員應定期接受倫理相關培訓,並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處理過程中的資訊保密。
- 倫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更新倫理守則及相關程序;接受並處理倫理申訴案件;提供會員倫理諮詢服務;籌辦倫理教育活動;監督倫理決議的執行情況。委員會運作應遵循公正、透明、客觀的原則,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結果的合理性。
- 倫理委員會應建立完善的申訴受理機制,明確申訴流程、調查程序、審議標準和處置方式。所有申訴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應妥善記錄,並在適當範圍內保密。委員會成員若與申訴案件有利益衝突,應主動迴避相關程序。
- 倫理委員會應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但應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委員會亦應積極推動倫理教育,提升會員的倫理意識和判斷能力,預防潛在的倫理問題。
第十六條 違規處理
對違反本守則之行為,本會應進行適當調查和處理,以維護專業標準和公眾利益。處理程序應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 當接獲可能違反倫理守則的申訴時,倫理委員會應依據既定程序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應組成調查小組,全面、客觀地收集和分析相關證據,給予被申訴人充分的申辯機會。調查過程應保密進行,保護所有相關方的隱私和權益。
- 調查完成後,倫理委員會應基於事實和證據,參考本守則的規定,對案件做出評估和決議。處置方式應遵循比例原則,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當事人的態度等因素,採取適當的措施。
- 可能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教育和輔導,協助改善專業行為;要求接受額外的專業督導或培訓;發出警告或譴責;暫時停權;撤銷會員資格或專業認證。所有處置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申訴管道。
- 本會應建立追蹤機制,監督處置決議的執行情況,並評估其效果。對於嚴重違規行為,本會可能需要依法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或向公眾發布適當聲明,以保護公眾利益。
處理違規行為的目的不僅是懲戒,更重要的是教育和預防。本會應從每個案例中汲取經驗,改進倫理教育和專業指導,提升整體專業水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施行與修訂
本守則經本會與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隨著專業發展和社會變遷,本守則應定期檢討和更新,以反映新興的倫理議題和專業需求。
本守則的修訂可由理監事會、倫理委員會或會員提議,經本會討論審議、理監事會通過後公告。修訂過程應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確保守則內容符合專業實踐需求和倫理標準。
本會應定期舉辦倫理教育活動,幫助會員了解和應用本守則。新入會會員應接受本守則的基本培訓,理解其中的核心原則和具體規範。
第十八條 解釋權責
本守則之解釋權責屬於本倫理委員會。當會員對守則內容有疑義或在實務工作中遇到倫理困境時,可向倫理委員會請求解釋或諮詢。
倫理委員會應及時回應解釋請求,提供明確、一致的指引。重要或具普遍性的解釋應記錄並適當公布,以供會員參考。
倫理委員會的解釋應考量本守則的基本原則、相關法規、專業標準和實務情境,力求公平、合理,並能有效指導專業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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