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inuing Education
繼續教育
音樂治療師積分採認與換證
一、證書換發與積分規範
音樂治療師欲辦理專業認證證書的更新與展延,須符合以下累積週期與總積分要求 :
- 採認週期:每 6 年 為一期。
- 總積分要求:於 6 年效期內,須累計達 120 點 以上之繼續教育積分。
- 必修領域:總積分中須包含 專業倫理與相關法規 課程至少 6 點。
二、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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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
積分 |
採認上限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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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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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國內外音樂治療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八點。 (四)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二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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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國內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四點。 (四)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一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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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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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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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國內外大學講授音樂治療等專業課程、擔任音樂治療臨床實務訓練或實習課程之督導。 |
(一)擔任講師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二)擔任臨床實務訓練之督導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三)擔任實習課程之督導者,督導每學生每學期積分五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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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音樂治療協學會、醫學會、心理或教育等相關領域之雜誌發表音樂治療原著論文。 |
(一)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積分十點;其他作者,積分四點。 (二)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三)發表碩士論文者,每篇積分二十點。 (四)發表博士論文者,每篇積分四十點。 |
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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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音樂治療或相關學位之相關課程。 |
(一)每學分積分五點。 |
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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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講授音樂治療推廣課程。 |
(一)每次積分一點。 |
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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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與本會音樂治療公共服務。 |
(一)經本會審核通過,每小時積分一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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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於離島地區或偏遠地區執業期間。 |
上述之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數於離島地區執業者以二倍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以一點五倍計。 |
三、研習證明與採認規範
- 證明文件採認標準 申請積分採認時所檢附之研習證明,需具備明確可查核之資訊(如機構主管簽章、日期、活動名稱及時數)。
- 換證積分有效期限 辦理證書更新時所採計之積分證明,以原證書效期起始日至提出申請日之間所取得者為限 。
【申請流程與執行細則說明】
四、相關辦法與表單連結
(包含:《音樂治療師繼續教育辦法》全文、積分申請表及相關線上申辦連結 )
音樂治療師積分採認與換證
一、證書換發與積分規範
音樂治療師欲辦理專業認證證書的更新與展延,須符合以下累積週期與總積分要求 :
- 採認週期:每 6 年 為一期。
- 總積分要求:於 6 年效期內,須累計達 120 點 以上之繼續教育積分。
- 必修領域:總積分中須包含 專業倫理與相關法規 課程至少 6 點。
二、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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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
積分 |
採認上限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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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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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國內外音樂治療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八點。 (四)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二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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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國內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四點。 (四)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一點。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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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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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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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國內外大學講授音樂治療等專業課程、擔任音樂治療臨床實務訓練或實習課程之督導。 |
(一)擔任講師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二)擔任臨床實務訓練之督導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三)擔任實習課程之督導者,督導每學生每學期積分五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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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音樂治療協學會、醫學會、心理或教育等相關領域之雜誌發表音樂治療原著論文。 |
(一)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積分十點;其他作者,積分四點。 (二)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三)發表碩士論文者,每篇積分二十點。 (四)發表博士論文者,每篇積分四十點。 |
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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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音樂治療或相關學位之相關課程。 |
(一)每學分積分五點。 |
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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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講授音樂治療推廣課程。 |
(一)每次積分一點。 |
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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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與本會音樂治療公共服務。 |
(一)經本會審核通過,每小時積分一點。 |
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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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於離島地區或偏遠地區執業期間。 |
上述之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數於離島地區執業者以二倍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以一點五倍計。 |
三、研習證明與採認規範
- 證明文件採認標準 申請積分採認時所檢附之研習證明,需具備明確可查核之資訊(如機構主管簽章、日期、活動名稱及時數)。
- 換證積分有效期限 辦理證書更新時所採計之積分證明,以原證書效期起始日至提出申請日之間所取得者為限 。
【申請流程與執行細則說明】
四、相關辦法與表單連結
(包含:《音樂治療師繼續教育辦法》全文、積分申請表及相關線上申辦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