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ic therapy3

Supervision Guidelines

督導守則

臺灣音樂治療學會實習督導守則

中華民國11〇年〇月〇日第一屆第〇次學術研究委員會會議制訂
中華民國115年9月13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15年O月O日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守則旨在建立臺灣音樂治療學會認可之實習督導的專業職責與倫理基準,以保障實習生的學習品質與服務個案的福祉,作為音樂治療臨床教育與督導工作的基礎準則。

第二條 適用對象與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涉及實習生臨床指導與專業培育之場域的合格音樂治療督導及接受督導之實習生(包括正在進行學位實作或實習的學生及取得學位後累積專業認證時數的實習生)。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督導工作應以專業知識、倫理概念與行為、文化敏感度為基礎,兼顧實習生的專業能力培養與個案最佳利益,並在相互尊重與信任的合作關係中,創造有利於其專業成長與反思的環境。

第二章 督導資格與認可

第四條 督導資格及申請

  1. 申請本會認可之音樂治療實習督導,需具備本會認可的合格音樂治療師資格(含本會專業認證或國際認可資格)、至少三年臨床經驗,並完成至少九小時督導專業訓練,且不得有重大倫理或專業違規紀錄;經本會審查核准後,由本會頒發效期三年的督導認可證書;期滿前,督導者須提供至少六小時與督導相關的專業進修證明,以申請展延。
  2. 督導分為初級與資深兩級:初級督導可指導碩士課程實習生,督導人數上限六名;資深督導須具五年以上經驗、完成進階培訓,可指導專業認證實習生及初級督導,並參與督導培訓課程規劃與督導品質評估,以確保督導過程的專業性、倫理性與臨床指導品質。

第三章 督導職責

第五條 督導職責

督導應對實習生提供系統性且個別化的專業指導,涵蓋臨床理論與實務應用、評估與治療計畫、音樂技巧臨床運用、治療關係建立、成效評量與實證、專業治療紀錄與跨專業合作溝通。建立系統性的評估與回饋機制、營造支持性學習環境,促進實習生專業反思能力發展,並積極監督與指導其倫理實踐,同時履行行政與協調職責,確保實習過程順暢運作。

第四章 實習生權利與責任

第六條 實習生權利

實習生有權在安全、尊重且支持學習的環境中接受合格督導提供的專業指導,獲得充分的實習前資訊、清楚的實習計畫與評估標準,並享有公平回饋、透明程序、適當設備、隱私保護及申訴保障。

第七條 實習生責任

實習生應履行相應責任,包括遵守倫理規範、尊重個案並維護其福祉、積極投入督導與臨床工作、保持誠信溝通、維護專業界限、適切完成紀錄與行政任務、持續發展自我覺察與專業知能、在變動或壓力下展現專業判斷,並妥善規劃治療結束與個案轉銜,以確保臨床服務品質與自身的長期專業成長。

第五章 督導實施方式

第八條 督導形式與時間頻率

  1. 督導可依實習生階段與需求彈性運用個別、小組、現場與遠距等多元形式,並透過持續評估與良好品質管理確保成效。
  2. 督導時數與頻率應符合各校實習辦法與本會專業認證施行細則的規範,並以規律、階段性與需求導向的安排,確保實習生獲得充分而適切的指導。

第九條 督導紀錄

  1. 督導與實習生均應保存準確的督導時數記錄,包括日期、時間、形式與簽名確認。
  2. 督導應維持完整且確實的紀錄,確保督導過程的專業品質。
  3. 督導紀錄應妥善保存,確保資料安全與隱私保護。

第六章 督導倫理

第十條 秉持尊重與公平原則

  1. 督導應以尊重、接納、包容差異的態度,並提供公平、安全、支持且多元的督導環境。
  2. 督導工作應將個案福祉置於首位,確保所有督導活動與決定都優先考量個案的權益與安全。
  3. 督導應在面臨倫理疑慮時採取負責任的態度,尋求適當資源或諮詢本會倫理委員會以確保專業品質。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界限與倫理責任

  1. 專業能力範圍的自我覺察:督導應評估自身專業能力與限制,於督導關係中如實說明其臨床能力範圍。
  2. 專業發展的持續投入:督導應精進專業知識與督導能力,關注最新發展與實證,並透過進修與反思提升實務品質。
  3. 督導與臨床實務的平衡:督導應維持臨床實務參與,確保督導內容根基於當前臨床經驗,並將第一線實務觀察與反思融入督導過程。
  4. 專業界限的清晰維持:督導應維持清晰之專業界限,界定督導之時間、空間與內容範圍,避免涉及過度私人議題,於督導關係內外皆維持適當的專業互動。
  5. 利益衝突與雙重關係的避免:督導應辨識並避免與實習生利益衝突與雙重關係,若無法避免,須主動揭露,必要時可請第三方公正協助。

第十二條 知情同意、保密與資訊保護

督導關係應建立於充分知情同意之上,雙方應簽訂實習同意書或合約,內容涵蓋督導目標、形式、時間安排、雙方權責、保密原則與限制、資訊保護及評估方式,並得視督導歷程適時檢視與調整。

第七章 守則之施行與修訂

第十三條 倫理申訴與處置

在出現疑義或爭議時,倫理委員會應依正當程序受理申訴、啟動調查、提出處置建議並維護各方權益,必要時提供暫時措施與支持。

第十四條 施行

本守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十五條 修訂

為維持守則之適切性,本守則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視並適時修訂,重大修訂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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